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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款酱油不合标准!安徽通报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
2021-06-18 10:09:20   来源:安徽经济网   作者:安徽经济报融媒体记者 路璐   责任编辑:路璐
  6月1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组织抽检调味品、糕点、食用农产品、粮食加工品、饮料等5类食品307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02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不合格样品涉及质量指标、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现将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质量指标问题

  (一)标称安徽云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酱油(烹调酱油),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合肥市瑶海区鸿飞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标称滁州超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味鲜精,谷氨酸钠、呈味核苷酸二钠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三)宣城宁国市乐亿万千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广德市宏康食品厂生产的花生糖,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标称淮南市芦村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瓜酱,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糖精钠(以糖精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二)标称淮南市芦村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秘制酱豆,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氨基酸态氮(以氮计)
  本次抽检有1批次调味品氨基酸态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氨基酸态氮是酱油的特征性品质指标之一,能反映产品鲜味的程度。含量越高,酱油的质量越好,鲜味越浓。氨基酸态氮不合格,主要影响的是酱油产品的风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GB 2717—2017)中规定,氨基酸态氮含量≥0.4 g/100mL。
  二、谷氨酸钠
  本次抽检有1批次调味品谷氨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谷氨酸钠是鸡精的主要成分,是一种广泛应用的调味品。谷氨酸钠含量偏低主要影响鸡精的品质,表明产品鲜味不足、含量少。《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中规定,鸡精中的谷氨酸钠最低含量为35.0g/100g。
  三、呈味核苷酸二钠
  本次抽检有1批次调味品呈味核苷酸二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呈味核苷酸是鸡精、鸡粉的组成成分,根据我国商业行业标准《鸡精调味料》(SB/T 10371-2003)的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在鸡粉调味料中的含量应大于等于0.3%,在鸡精调味料中的含量应大于等于1.1%。
  四、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本次抽检有1批次调味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梨酸为防腐剂,添加到食品中可以抑制微生物的生长,可延长产品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在酱及酱制品中最大使用量为0.5g/kg。
  五、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本次抽检有1批次调味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防腐剂是指天然或合成的化学成分,用于延缓或抑制由微生物引起的食品腐败变质。常见的防腐剂有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钠盐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
  六、糖精钠
  本次抽检有2批次调味品糖精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糖精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人工合成甜味剂,除了在味觉上引起甜的感觉外,对人体无任何营养价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酿造酱类食品中不得使用糖精钠。
  七、过氧化值
  本次抽检有1批次糕点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过氧化值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是否氧化变质。随着油脂氧化,过氧化值会逐步升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中规定,糕点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限量值为0.25g/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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