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认定女儿赵某将母亲李某出资购买的房产变卖后,无偿赠与男友曹某282.4万元的行为,损害了母亲的债权实现,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判令曹某全额返还该笔款项。该案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后,子女擅自处分房款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案件审理查明,李某与赵某系母女关系,赵某与曹某曾为恋人。2013年12月及2021年12月,李某先后出资98万元、305万元为赵某购买两套房产,均登记在赵某名下,赵某分别出具《欠条》确认借款事实,双方形成403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2022年6月,赵某将其中一套房产以311万元出售,随后向曹某转账282.4万元,曹某用该款项购置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截至2023年7月,赵某仍在向曹某主张归还该笔款项,曹某亦承诺还款。
2023年8月,赵某与李某签订《赠与合同》,将另一套公寓95%的产权赠与母亲,以此抵偿部分债务。同年9月,赵某与曹某签订《赠与协议》,将此前转账的282.4万元明确为无偿赠与(协议落款时间倒签至7月)。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李某因向女儿追偿借款未果,于2024年7月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该《赠与协议》并判令曹某全额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赵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赵某已通过赠与95%房产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尚欠113.25万元,故判决撤销《赠与协议》的范围限定为该欠款金额,曹某仅需返还113.25万元。李某与曹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二审审理后指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债权金额认定与赠与行为的效力。首先,李某为赵某购房的403万元有《欠条》佐证,赵某二审中亦自认借款事实,无证据显示该款项为赠与性质,故李某对赵某的403万元债权依法成立;其次,赵某与曹某签订《赠与协议》的实际时间为2023年9月,晚于李某债权形成时间,且此前双方均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直至签订协议时才变更为无偿赠与;最后,赵某与曹某均无足额财产偿还403万元债务,该无偿赠与行为直接导致赵某责任财产减少,损害了李某的债权实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行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明确,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返还财产。合肥中院遂作出二审改判,撤销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判令曹某向赵某返还全部282.4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维系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防止其通过无偿处分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本案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并明确为借款的,双方形成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子女擅自将房产变卖款无偿赠与他人,导致无力偿还父母借款的,父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追回款项。该判决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遏制恶意转移财产、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提醒公众在民事交往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处分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