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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医保新政:伪造参保、骗保最高罚款五倍
2018-05-30 17:19:28   来源:安徽经济网   作者:见习记者 詹程锐   责任编辑:李冬姐
  本网讯 “单位有‘义务’给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伪造资料参保的最高5倍罚款,虚假住院、虚假治疗等,终止结算关系……”。这是6月1日将正式施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5月30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在省政务大厦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戴毅就《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给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单位“义务”!
  《暂行办法》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办理参保缴费时,参保单位的这些行为将被明确“禁止”,其中包括:不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变更手续;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员信息、截留或挪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参保人员伪造资料参保的,最高5倍罚款!
    用他人的医保卡在医院看病买药,用医保卡里的资金“套现”,或购买非医疗用品,均是明确禁止的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其中包括: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参加医疗保险;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
  虚假住院、虚假治疗等,终止结算关系!
  医院等协议机构用虚假住院或虚假治疗等方法“骗保”,也将面临重罚。
  《暂行办法》明确了13条“禁令”,协议机构不得有的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个人负担;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时联网结算,不为参保人提供结算单据;超出执业范围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将非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通过串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手段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为参保人员提供过度或者无关的检查、治疗,造成基本医疗基金损失;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叠床住院、虚假住院或虚假治疗的等。
  一旦有上述行为,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中止1至6个月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医疗资格发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
  对基本医保违法行为,鼓励举报!
  据悉,我省还将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基本医疗保险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医保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的报人,由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见习记者 詹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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