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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屯溪让司法温度触手可及
——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手记
2026-03-12 11:34:31   来源:安徽经济网   作者:孙梦瑶   责任编辑:王家言

四个月前,黄山市屯溪区法院的刘法官刚接手一个案件时,她的第一反应是:难。

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无保险;伤者构成九级伤残,急需赔偿款保障后续生活,诉请要求28万余元赔偿;被告是刚毕业的大学生,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没有积蓄。这意味着,如果简单下判,很可能陷入“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处境:原告的权益无法真正实现,而被告年纪轻轻就背上沉重债务,甚至可能因此被拖入人生低谷。

“案子可以判,但事能了吗?当事人的心结能解吗?”刘法官决定,哪怕希望渺茫,也要尝试调解。

第一步,先“听”

刘法官没有急于谈法条,而是耐心倾听。与原告聊伤情、聊事故压力;与被告聊生活、聊实际困难。沟通中发现,双方并非不可调和:原告最迫切的想法是尽快拿到钱,而非与被告“死磕”;被告愿意承担责任,但确实能力有限。

第二步,“僵”局

就在刘法官建立一点儿信心的时候,案件再次陷入了僵局。半个月后,被告提交了关于原告伤残等级的重新鉴定申请,也带来了原告情绪的再次变化。经过重新鉴定流程,近两个月后,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原告仍构成九级伤残。

第三步,再“算”

重鉴结果落地后,刘法官帮双方分别算了两笔账——

对原告而言,如果走判决执行,时间成本高,若被告无力赔付,最终可能赔偿款“落空”。而适当让步促成履行,拿到的是“真金白银”。

对被告来说,如果成为被执行人,可能会征信受限、就业受阻,代价远大于想尽办法筹钱一次性解决。“你还年轻,未来路还长,这个包袱背不得。”

算账的过程,其实是帮双方看清利弊、回归理性的过程,也为调解打下了理性基础。

第四步,促“行”

方案有了,关键在落实。刘法官一方面鼓励被告与家人坦诚沟通、寻求帮助;另一方面争取原告对其处境的理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22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调解当天,被告将筹措到的22万元现金当场交付给原告。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并对今后的生活互相鼓励。原告及时拿到赔偿款,后续治疗、生活有了保障;被告卸下债务包袱,轻装前行。一起看似“无解”的纠纷,最终圆满化解。

案结事了后,原告来到屯溪区法院,将一面印有“公平正义有温度 司法为民显情怀”的锦旗送到刘法官手中,激动之情溢于言表。这面锦旗背后,是刘法官在一次看似“不可能”的调解中,用耐心和智慧为当事人找到的“最优解”。

这面锦旗,不仅是对法官工作的认可,更是对屯溪区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诠释。正如刘法官所说:“法官手里的权力,不仅是敲法槌、写判决,更是在当事人最无助的时候,帮他们找到一个相对圆满的出路。”屯溪区法院将继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聚焦群众司法需求,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让司法温度真正触手可及,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孙梦瑶)

 

法官释法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磕碰在所难免,双分均应理性对待。提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购买保险意识,不仅是对他人的保障,也是对自身的保护。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而言,了解基本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依法理性维权,积极配合化解,往往能更好地解决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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