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安徽航道管理工作迈向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为加快建设“水运安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办法》共计33条,紧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对标沪苏浙等先发地区立法经验,结合安徽水运实际情况,在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以及区域协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与规范。
在管理体制与资金保障上,《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将航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的资金投入,合理开发利用航道资源,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航道建设、养护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养护资金。
在航道建设与养护环节,要求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定,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同步建设水上服务区、锚地等服务保障设施,为船舶提供航行信息、通讯、靠泊、岸电、物资补给、船舶污染物接收等服务。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航道养护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养护计划,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为保障航道通航安全,《办法》明确禁止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水产养殖设施,禁止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等行为。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依法需要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与航道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若不符合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航道规划明确改建或者重建的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此外,基于安徽连接长三角、辐射中西部的特殊地理位置,《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的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协作,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构建长三角区域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航道管理体系。
随着《办法》的正式施行,安徽水运事业将迎来更规范、有序、协同的发展新局面,进一步释放水运潜能,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