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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为行政权力划定“18个不得”

2017-03-30 08:54:00 来源:安徽经济网 作者:本网记者 黄桂香 责任编辑:黄桂香

  本网讯 3月30日,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由省政府出台实施。《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上,省物价局副局长王启康介绍了《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实施意见》中的六项工作任务包括界定审查对象;明确审查方式;严格审查标准;清理存量政策;推动有序实施;定期评估完善。
  据了解,在严格审查标准方面,《实施意见》为行政权力划定了“18个不得”。这“18个不得”,是《实施意见》的核心内容,也是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5个,即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涉及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5个,即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涉及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4个,即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涉及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4个,即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为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责任追究、积极宣传培训等方面明确了具体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明确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部门;明确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时序;明确了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指导协调机制。
                (本网记者 黄桂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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